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与人同居染艾滋女子卖淫获刑1年

日期:2016-5-12(原创文章,禁止转载)

与人同居染艾滋 女子卖淫获刑1年

10年前被同居男传染艾滋病

毕某,女,43岁,湖北省宜都市人,2002年,由于夫妻感情不和,毕某离婚。离婚后,毕某与赵某同居,而赵某是一名HIV病毒感染者。2004年7月,湖北省艾滋病性病防治中心工作人员对毕某进行抽血检测,检测结果为HIV抗体阳性。2005年2月26日,工作人员告知毕某确诊为艾滋病感染者,并告诉她艾滋病各种注意事项,毕某在艾滋病感染(患)者的病情告知笔录上签字确认。

迫于生计来通边治疗边卖淫

2011年8月,毕某在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,并接受当地疾控中心的免费治疗,每季度领取抗病毒药物服用。由于缺乏生活来源,毕某从湖北来到南通从事卖淫活动。2011年12月29日,因卖淫被公安机关查获,崇川公安分局决定对她行政拘留5日。

2014年5月,毕某来到通州区某浴室从事卖淫活动。26日下午,李某云、刘某达相继来到浴室洗澡,在洗完后休息时,毕某主动上前招呼,表示可以提供特殊服务。李某云、刘某达相继与毕某发生了性关系。2014年6月12日,经南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毕某进行HIV抗体确证检测,结果呈HIV-1抗体阳性。而李某云、刘某达经检测,体内未感染艾滋病病毒。

保护被告人隐私不公开审理

2014年11月18日,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,她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。

1月13日,为保护被告人隐私,根据法律规定,通州法院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法庭允许被告人戴着口罩出庭受审。

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,毕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,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,应予惩处。毕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属坦白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,通州法院当庭以毕某犯传播性病罪,判处有期徒刑1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。宣判后,毕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。

侦查和服刑期都关“特殊监区”

据了解,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,因为她患具有传染性的艾滋病,为保障其他人不被传染和让她本人有良好的治病条件,在市看守所羁押期间,她被关在独立的特殊监区,接受正规的治疗。去年,市看守所投资90多万元,兴建启用了涉艾“特殊监区”,并在市第三人民医院改造了两间特殊病房,监管这类特殊人员。

1月下旬,毕某的判决将生效。按照省监狱管理局的规定,她应去常州监狱三十二监区服刑,该监区是江苏省监狱唯一集中关押艾滋病服刑人员的监区。据南通监狱副监狱长张国军介绍,在那里,将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、心理卫生等方面的专家为她和其他服刑人员做艾滋病预防治疗、心理健康方面的专题讲座及咨询治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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